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Date:
201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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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和《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机构参与支持企业装备改造升级及公示平台管理办法》等3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我市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发展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对接《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调动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积极性,推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步伐,提高企业设备更新效率,实现企业做优做强做大、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2016至2017年,完成1000家左右企业技术装备改造,拉动投资超过600亿元,大幅提升研发制造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重点
(一)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院所。
(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建设一批智能化工厂、智能化车间,搭建一批智能化检验检测平台,改造一批智能化装备,提升一批智能园区,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实现装备升级。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税支持。2016至2017年a市财政筹集资金30亿元,对有需求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融资租赁购置的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的重点行业企业购置的设备,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搭建对接平台。每年选取一批符合政策支持条件、有购置高端智能装备需求的企业和科研院所,与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对接,搭建合作平台,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提升装备水平。
(三)组织申报认定。各区县、功能区对企业进行摸排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组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局联合组织评估审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和天津银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推动设备融资租赁工作。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讲和咨询服务,增强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互动交流,提高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用足用好支持政策,尽快实现转型升级。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海洋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负责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价和指导项目对接。各区县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步伐,调动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积极性,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项目单位)的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根据《关于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租赁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融资租赁项目管理的规范高效。
第三条项目单位申请融资租赁支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五)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融资租赁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四)租赁设备清单;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组织上报。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支持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区县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应履行审核部门责任,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资金核算、拨款审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中止委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合同、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项目单位)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的资金。
第三条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及设备购置、运行情况,对项目及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项目单位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期限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补贴标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补贴比例及补贴期确定,计算公式为:补贴标准=设备价款×补贴比例×补贴期。补贴比例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补贴期为项目单位已按合同支付租金且未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时间。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
第七条补贴资金每半年兑现一次。区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月、7月底前,组织本区县项目单位提交前半个年度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初审后联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项目补贴金额;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单位所在区县。
第八条申请补贴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前半个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及银行付款凭证;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五)租赁设备清单;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单位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租赁设备运行等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条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融资租赁机构参与支持企业装备改造升级及公示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实现融资租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的法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三条融资租赁机构参与支持企业装备改造升级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设立,且实缴货币资本满足中国银监会、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管理部门最低要求;
(二)正式经营1年以上(以实际缴纳税收计算),且财务状况良好;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有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经验,且熟悉设备租赁业务;
(六)有服务于企业装备改造升级的专业化团队;
(七)金融租赁公司须满足中国银监会行业监管要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须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要求,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八)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注册成为常用户,并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及时通过该平台公示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主体,明晰租赁物权属情况;
(九)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条依托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的“中国租赁联盟”网站搭建融资租赁机构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负责公示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参与企业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融资租赁机构(以下称合作融资租赁机构),须登录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为与有设备租赁意愿的企业进行市场化对接创造条件。
第六条公示平台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布符合条件的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名录及其基本状况、业务范围、对接要求等信息;
(二)及时披露合作融资租赁机构诚信状况;
(三)做好对接成功的典型案例宣传工作;
(四)单独设立专业模块,并实现与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等部门网站的链接。
第七条合作融资租赁机构须按照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制定的公示平台操作指引将基本信息在平台公开、公示,促进信息对接顺利完成。对接完成后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公示平台,核实无误后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应树立以服务企业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经营理念,针对企业装备改造升级阶段的特点,量身定制特色融资租赁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扩大服务企业覆盖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租前审查、租后跟踪、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严格监控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设备,并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商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